在厦门某中学学习的时候,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向我们介绍学校时,讲他们学校的一些老师不要加班费,利用休息的时间来学校加班,辅导学生。我对此产生的疑惑是,老师牺牲休息时间加班,不要加班费,是因为学校没有加班费的制度,还是学校给老师加班费,老师不接受,更或者说,学校的态度是,加班不加班,是老师自己的事,加班费就是不给。
我想,老师为了工作利用休息时间加班,学校给登记、发放加班费,老师肯定会欣然接受的,再说,加班费是老师劳动付出后的所得,是理所应当的,没有必要给加班费赋予过高的道德要求。
一般,学校领导介绍自己的老师不要加班费时,只要学校有加班费的发放制度,多数是老师的加班付出并未获得学校的“认可”,这其中的因素有很多方面。